网站首页
交通肇事
交通诉讼
人身损害
事故处理
责任认定
事故鉴定
事故赔偿
工伤赔偿
保险理赔
事故调解
驾车知识
首席律师
更多>>
金红梅 律师
电话:13962184736
律师简介
更多>>
金红梅律师,东南大学法学本科,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,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网创办人,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,尤其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。
执业至今一直以“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”为法律服务的宗旨。
手机:13962184736(微信)
Q Q:313554828
地址: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(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)
您的位置: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→
交通诉讼
→
交通事故诉讼审判程序
交通事故诉讼审判程序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金红梅律师联系电话:13962184736 www.tx148.cn
核心内容: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,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.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`简易程序`二审程序`特殊程序`审判监督程序`执行程序等程序.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,下面由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为您详细介绍。
交通事故诉讼
审判程序
一起诉和受理
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,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,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,受理后七日内立案;认为不符合条件的,在七日内裁定,不服的可提起上诉.
二审理前的准备
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,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,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.
三开庭审理
1、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.
2、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,宣布法庭纪律,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,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.
3、法庭调查
(1)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.
(2)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.
(3)出示证据
(4)宣读鉴定结论
(5)宣读勘验笔录.
(6)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.
(7)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.
4、法庭辩论.原告发言,被告答辩,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
5、法庭辩论终结,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,应依法作出判决.
6、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
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.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6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。
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,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,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,而进入二审程序.
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,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,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.对此裁判,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.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上一篇文章:
交通事故诉讼流程介绍
下一篇文章:
适合原告的交通事故诉讼程序
版权归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网 所有 {
网站管理
}
地址: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(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)
手机:13962184736(微信) 邮箱:jin-lawyer@163.com
执业机构: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
自驾车停车免费,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
技术支持:
律师建站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