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首页
交通肇事
交通诉讼
人身损害
事故处理
责任认定
事故鉴定
事故赔偿
工伤赔偿
保险理赔
事故调解
驾车知识
首席律师
更多>>
金红梅 律师
电话:13962184736
律师简介
更多>>
金红梅律师,东南大学法学本科,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,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网创办人,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,尤其擅长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理。
执业至今一直以“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”为法律服务的宗旨。
手机:13962184736(微信)
Q Q:313554828
地址: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(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)
您的位置: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→
交通诉讼
→
非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有哪些内容
非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有哪些内容?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金红梅律师联系电话:13962184736 www.tx148.cn
核心内容: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主要是要是看是否触犯了刑律,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。对不构成犯罪的,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。、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。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,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等。下面由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来详细介绍。
【延伸阅读】交通事故调解、交通事故保险、交通事故理赔、最新交强险条例
非道路
交通事故诉讼
赔偿内容
1、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
对不构成犯罪的,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,勘察事故现场, 固定有关证据,分析事故原因,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 事人申请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,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,直接告知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2、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
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,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,勘察事故现场,调查取证,固定证据,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、刑侦部门提供《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分析事故原因,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,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
交通肇事
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0)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,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注意的事项
1、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、取证
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,对证人、当事人进行询(讯)问,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,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。
2、不能进行责任认定
对非道路交通事故,不能进行责任认定,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,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,并告知当事人,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3、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的各种处罚,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,否则,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。
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,比如酒后驾车、无证驾车等,可以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。
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,应依照刑法第134条、135条、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,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
交通肇事
罪的处罚规定。
4、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
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,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,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,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,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,但不能适用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而终结的法定程序。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,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,公安交警部门均不再进行调解和受理,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上一篇文章:
交通事故诉讼管辖 结果发生地法院
下一篇文章:
交通事故诉讼原告需向法庭提交哪些证据
版权归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网 所有 {
网站管理
}
地址: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(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)
手机:13962184736(微信) 邮箱:jin-lawyer@163.com
执业机构: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
自驾车停车免费,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
技术支持:
律师建站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
苏州交通事故律师